婚姻自由是员工自身应享有的权利,其有权决定在何时结婚并向用人单位申请婚假。只要在职都可以享受!此外,法律没有规定试用期不可以享受婚假,因此,即便在试用期内员工也是可以向用人单位请婚假的。那么江苏婚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江苏晚婚假多少天呢,本文为你解读关于江苏婚假的相关知识。
为应对二胎政策,新规中取消了晚婚晚育的概念。先前实行的3天婚假加10天晚婚假、98天产假加30天晚育假变更成统一的13天婚假和128天产假,二婚、二胎同。
然而因为新规中的行文措辞,导致对于新的婚假和产假的附加条款有了分歧。附加条款原文如下: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那么对于“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这句话如何理解?是13天和128天遇法定假日都顺延,还是只延延长的天数,这里面还有一个知识点,即法律条文中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的区分。
一部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
而“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故“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这里面的前两款,指的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段话。那么就意味着遇遇法定假日顺延的天数,仅是原先作为晚婚晚育假合并进入新规的10天和30天。
不过问题又来了,是3天和98天在前,还是10天和30天在前?一般意义上,都会按照3+10和98+30的顺序休假。
看到这里,估计有人会感概:坑嗲啊。其实法律从来都是不说尽、不言透,尚有一句兜底条款”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用人单位在新规的基础上可以做自行规定,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量度适当即可。
根据江苏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但是,我们本着考虑当前职工结婚年龄普遍较晚,结婚又是人生大事,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故江苏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长为:13天,正常的婚假是3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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