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仅供参考:一、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
我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征地是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0〕59号)的规定执行。
我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外征地是按照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德阳市旌阳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德市旌府发〔2008〕32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办法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制定。
现我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247号)的规定执行。2012年6月8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同意德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3号)暂未执行。待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区将严格按新规定执行,对符合配套方案和文件规定的进行对接。
二、关于过渡费发放的条件和标准
过渡费是指征地时房屋因拆迁后,对依法应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因暂未分配到房屋,确需过渡的所采取的一种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其临时居住问题。因此过渡费发放的条件应当是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其标准为:1年以内按每人每月250元,从第13个月起执行每人每月500元。
安置房的标准依据德办发〔2010〕5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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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阳区国土分局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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