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北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北海领航人才计划大力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北发〔2015〕8 号)和《关于印发<北海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北组通〔2015〕75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国内外顶尖型人才、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创新创业青年人才、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北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
(四)业内认可、社会公认。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及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六条 可申请认定为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范围:
(一)《关于实施北海领航人才计划大力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界定的“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创业青年人才。
(二)《关于实施北海领航人才计划大力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界定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
(三)新引进的、满足我市党政机关工作需要和重点领域事业单位发展的各类急需紧缺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四)国内其他地级以上城市近 5 年已经认定、对应北海认定标准中相应层次的人才;或虽未经认定但已具备北海认定标准中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七条 要最终认定为北海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符合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热爱中国,有意长期在北海工作或置业。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失信记录。
(四)近年来在行业或工作岗位(含研究领域)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含课题研究)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对我市产业发展和各行业、各领域人才需求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人才认定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二)各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按计划要求协调起草本行业、本产业高层次人才认定行业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形成通用标准(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召开有行业产业代表、行业协会专家、相关主管部门业务骨干参加的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通用标准(送审稿)。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用标准呈报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认定标准实行动态发布,可结合形势变化适时作出调整。每次调整,均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常年受理,受理窗口为“北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由个人或意向服务单位向北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交认定申请,填写《北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北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转由申报人意向服务单位的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一站式”服务窗口,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申报人意向服务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意向服务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定。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北海领航人才管理服务网”、“北海大学高考网”等网站及申报人意向服务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发证。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人才层次,并颁发北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五)入库。经认定的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列入北海市高层次人才库(建库时设立失信人员子栏目),并进行动态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产业、行业人才的认定审核与申报:
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重点产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审核与申报;
2.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旅游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的审核与申报;
3.市教育局负责教育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审核与申报(市属院校高层次人才的审核与申报工作由人才所在院校负责);
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审核与申报;
5.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分别负责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审核与申报;
6.农林水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审核与申报。
第五章 认定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经过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物质待遇及其他有关配套政策,并视情推荐进入有关培养、资助或扶持计划。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调整出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和其他配套政策:
(一)调离北海者。
(二)随着形势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认为不再符合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并以正式文函的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的。
(四)不再为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在资格认定有限期内,因违法乱纪受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受到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以及影响正常工作的其他处罚及处分的。
(四)服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的。因前款第(一)(二)(四)项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列入北海市失信人才名单,以后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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