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实施更具竞争力和更高精确度的高层次人才政策,推动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96号)和《中共湛江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人才卡载明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持卡人在我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在我市工作、来湛自主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一周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人才。工作单位包括我市市属单位、中央和省驻湛单位、县(市、区)管理单位及非公有制单位、社会组织或团体。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的年龄,C类人才一般不超过60周岁,B类人才一般不超过65周岁,A类人才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认定种类和条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依其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等不同,分为A、B、C共三个层次进行认定。
第九条 A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高端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或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的主持人。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四)国家人才工程和计划入选者。
(五)获中国专利金奖前三名发明人或设计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获得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六)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广东省“友谊奖”获得者,获广东省专利金奖前两名发明人或设计人,广东省发明人奖获得者,广东文艺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广东省新闻终身成就奖获得者,获评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才。
(七)“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项目入选者或省“扬帆计划”中的“引进紧缺拔尖人才项目”入选人员、“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人员、“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中的带头人。
(八)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南粤技术能手奖获得者。
(九)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十)获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含A、B卡)的人才。
(十一)经省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十二)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条 B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拔尖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级财政扶持的重大科技专项(300万元或以上)主持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
(二)入选省“扬帆计划”中的“博士后扶持项目”“引进青年博士项目”“粤东西北乡镇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项目”“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人员。
(三)经省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外国专业人才(B类),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
(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一条 C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高成长性项目的人员;发明专利前三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前两名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市创新创业,或与他人合作开展产业化项目开发,经我市认定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人员。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具有高级技师(一级)任职资格人员。
(五)经省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外国人才(B类),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
(六)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除须具备认定标准种类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报。个人填写《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表格可通过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向所在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
2.能证明本人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招录用通知等材料原件;非公有制单位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属创业人员的,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审核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三)报送办理。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审核的申报材料原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其中,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驻湛单位的,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管理单位的,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非公有制单位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办理。
(四)核准及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准认定,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
(五)公示及发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拟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人才类型等情况在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种类的《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申领人在我市的聘用(劳动)合同、在编在岗和实际需求确定人才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人才卡有效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人才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凭有关遗失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种类人才认定。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经认定后,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统一管理。高层次人才持卡人在我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分别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离开我市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的,其《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自然失效。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并统一退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中县(市、区)单位的,交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退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终止其所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卡的。
(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离开我市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卡情形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因前款第(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A、B、C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安居保障。持卡人可按规定享受公积金政策优惠,在我市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可根据省、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享受相关安居保障政策;可按规定免费入住我市人才驿站。
(三)子女入学。A、B类持卡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生活情况就近就便统筹安排(市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C类持卡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就读。非当地户口的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如确实无法安排入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可选择入读其他民办幼儿园,并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A、B、C类持卡人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就学工作按当年我市高中阶段考试招生有关政策执行。在我市报考普通高中学校达到志愿所在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市内就读中职学校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直接录取。
(四)社会保险。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并计划在就业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持卡人配偶、子女未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
(五)医疗服务。市、县(市、区)人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每年为持卡人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六)停居留和出入境。
1.持卡人可按照公安部关于支持广东创新驱动发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签证证件、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享受便利。
2.内地居民持卡人可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其配偶、子女、父母如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
(七)商事登记。持卡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实行专人专办服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登记注册。
(八)金融服务。
1.持卡人创办科技型企业可向指定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抵押贷款,由指定的国有投资机构提供信用担保、风险补偿。
2.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鼓励银行通过多渠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九)交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直接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十)就业服务。持卡人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
(十一)其他服务。持卡人可享受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 A、B卡持卡人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医疗便利服务。持卡人可在我市指定医院特约门诊就医,优先安排就诊及入住病房。
(二)交通便利服务。持卡人在市内乘飞机、高铁时可走优先通道。
(三)特设岗位聘用。持卡人可通过特设岗位引进聘用到事业单位,其薪酬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核定。
(四)免费参观景区。持卡人可免费参观我市湖光岩风景区及三岭山国家森林公园。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制作发放、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司法、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高层次人才认定和人才卡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人。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到人到岗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制定操作指南,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确保人才认定和人才卡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人才认定和人才卡审批、管理服务事项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持卡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2016年11月4日印发的《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湛人社〔2016〕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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