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岭南师范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79
第五条 学校校址:
校本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邮政编码:524048
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北校区:湛江市遂溪县遂海路182号;邮政编码:524300
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南校区:湛江市赤坎区寸金四横路8号;邮编:524037
广东省旅游商务职业技术学校校区: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89号;邮政编码:5243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岭南师范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教师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其他本科专业在本科批次录取,专科专业在专科批次录取。其他省份的录取招生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本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与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开展“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我校校本部培养学习,后两年在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学习。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等由本校负责,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报到时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面试、考察,并根据面试考察结果分配到定向县(市、区)范围内定向服务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专科层次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如下原则录取:
1.广东省农村教师专项计划提前批次。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
2.广东省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3.广东省外同一投档批次。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录取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投档总分相同时:投档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投档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科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科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五条体育类及艺术类专业按如下原则录取:
1.广东省农村教师专项计划提前批次。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2.广东省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的体育类及艺术类(不含书法学专业)专业。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即按照投档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投档总分相同时,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3.广东省本科批次的书法学专业。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学校对投出档案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和术科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后得出综合分,按综合分“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专业术科分高者优先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30%+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70%。
4.广东省外的本科批次。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挡后,学校对投出档案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和术科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后得出综合分,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即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若综合分相同时,则专业术科分高者优先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30%+术科统考成绩×(750/生源省术科统考满分)×70%。
第二十六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本校烹饪与营养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八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文理类和广东省的体育类及艺术类(不含书法学专业)专业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广东省书法专业和省外的体育及艺术类专业按学校综合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须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1.对体育类、音乐(舞蹈)类、工商管理(酒店管理)等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身高有要求,男身高低于168cm、女身高低于158cm的考生慎重报考;2.对体育类、烹饪与营养教育等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视力有要求,双眼视力低于4.3的考生须慎重报考;3.学前教育、食品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烹饪与营养教育专业,因用人单位对传染病有要求,患有该类疾病的考生须慎重报考。
第三十四条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三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六条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1.学费:文科类本科专业459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和体育类本科专业5190元∕生·学年,艺术类(非理论)本科专业10000元/生·学年,农学类本科专业4152元/生·学年,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本科软件工程专业8000元/生·学年;文科类专科专业5250元/生·学年,艺术类(非理论)专科专业10000元/生·学年,其他类别的专科专业6410元/生·学年;
2.本校与爱尔兰高威—梅努斯理工学院合作的烹饪与营养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学费待定;
3.住宿费:视不同的住宿条件在每人每学年600元—1550元之间收取。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试点专业,学生在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大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等依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评定发放。
2.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学金每生2000元,占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每生1000元,占学生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每生500元,占学生人数的15%。
3.学校单项奖学金包括:创新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体育奖学金、艺术奖学金和考研奖学金等。
4.学校制定多项政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困难新生资助、雨露工程早餐补助、学费减免、特困生补助以及组织勤工助学等项目。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条招生咨询、申诉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9-3183211
申诉电话:0759-3183189
传 真:0759-3183189
电子邮箱:zszsb211@126.com
学校网址:www.lingnan.edu.cn
招生网址:zsb.lingnan.edu.cn
第四十一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联系部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监督电话:0759-3182173
传 真:0759-3182831
电子邮箱: lsjw88@126.co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岭南师范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岭南师范学院授权岭南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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