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5号),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临川区、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原三类区域调整为二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由1340元/月调整为15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标准由13.40元/小时调整为15.8元/小时;我市东乡区、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由原四类区域调整为三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由1180元/月调整为14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标准由11.80元/小时调整为14.70元/小时。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