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我市调整后的具体标准如下:
1.吉州区适用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30元/月调整为15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由14.3元/小时调整为15.8元/小时。
2.我市其他县(市、区)和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40元/月调整为14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由13.4元/小时调整为14.7元/小时。
考虑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和区域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等逐步缩小,此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分三类区域,取消了四类区域,原四类区域的地方并入三类区域。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