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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户口迁移政策手续流程,贵州落户政策规定

更新:2023-09-20 03:12:05 高考升学网

贵州户口的迁移都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居民才能够进行户口的自由迁移,今天小编分享给大家的是贵州户口迁移手续新规,如果你也有户口迁移的需要,那么就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情况吧,看看都与哪些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2.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3.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4.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5.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三)创新人口管理: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 建立居住证制度。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改革措施

1.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2.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符合《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受灾救助、临时救助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规定的公民义务。

4.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

5.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6.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民政部门积极推进撤乡设镇、乡镇撤并、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和村改居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撤县设市(市辖区),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具体措施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二)政策保障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移民部门和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区域差距。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2016年6月前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加人口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

(一)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二)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督促各城市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

(三)强化监测检查。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强化专项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强化政策效果,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意见

(一)居住证的办理: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申领程序: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二)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和便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

(三)建立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四)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居住证管理信息库。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规范采集内容和标准,确保采集、登记的信息全面、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实施居住证制度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率。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积极引导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信息,为其申领居住证提供更便捷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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