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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更新:2023-09-20 16:15:04 高考升学网

针对辽宁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的工作目标,辽宁省公安厅党委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研究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新举措。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以“程序最简、距离最近、时限最短、体验最优”为最高标准,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12项户籍管理新举措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2项户籍新政”)。

举措之一:放宽居住证办理条件,即已办理暂住登记,且符合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深度解读】群众已办理暂住登记,并提供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证明之一的,即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就业是指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条件之一;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购房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租赁房屋是指租赁具有使用权,且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或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举措之二: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

【深度解读】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定户籍业务的审批层级。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时,户籍民警应告知其所办户籍业务的审批层级和审批时限,并按时办结。

举措之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深度解读】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国民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形式。

举措之四: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深度解读】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举措之五: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深度解读】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凭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举措之六: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含省内城镇地区生源),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在学校集体户办理落户。

【深度解读】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含省内城镇地区生源),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学校集体户,取消省内城镇地区生源不办理户口迁移的限制。

举措之七: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办理。

【深度解读】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举措之八:省内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允许其配偶单独落户。

【深度解读】省内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配偶落户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房屋所有权人应一同到场。

举措之九: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落户的,公安机关上门办理。

【深度解读】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落户的,所在地派出所应上门办理。

举措之十:各地统一户籍业务办理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样式,由户籍民警根据群众办理事项进行打印或填写,群众签字确认即可。

【深度解读】各地应明确办理户籍业务的申请书、申请表格的电子版样式或纸质版样式,由户籍民警打印或填写,群众签字确认即可,取消群众现场填写申请书和申请表格。

举措之十一:户籍窗口办理的所有户籍业务可提供“邮寄到家”服务。

【深度解读】各地户籍窗口应提供“邮寄到家”服务,由群众自愿选择并签订同意书,承诺邮寄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由本人承担。

举措之十二:2018年7月底前,各市公安局均建立“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APP查询各类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办事指南,可以预约办理各类户籍业务,可以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

【深度解读】各地应按时完成“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的建立,并具有业务查询、预约办理、政策咨询和投诉受理等功能。年底前,各户籍窗口要分别设立预约办理窗口和现场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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