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新政将于2016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以网上申请贷款时间为准。
省(中)直缴存单位、中心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与属地政策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对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在省直中心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2、新开户缴存人,须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满三个月,才具备贷款资格。
3、新转入的缴存人将公积金余额转入省直中心的,需提供在原单位近三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才具备贷款资格。
二、贷款额度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夫妻双方都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实际贷款额度,在相应的最高限额内,按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贷款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的占收入还款比例(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系数暂定为0.4)
三、首付款比例
1、商品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异地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