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那么长春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是如何的?长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是什么时候?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长春最低工资的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长春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每月1780元。调整后,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位列第六,为东北地区各城市最高水平。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为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第二档为吉林、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第三档为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第四档为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据了解,长春市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2017年已先后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元提高至每月1780元。
从2012年至今,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630元,以平均年调幅16%左右的比例递增,增幅达到GDP增速的2倍左右,在有效保障劳动者工资收入权益的同时,确保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稳步提升。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
附:长春市1995年起至2017年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月;
1996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5元/月;
1997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5元/月;
1999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70元/月;
2002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310元/月;
2003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360元/月;
2006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510元/月;
2007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650元/月;
2010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820元/月;
2011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
2012年10月1日,长春市最低工资提高到1150元;
2013年7月1日,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320元;
2015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480元;
2017年10月1日,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