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40元,增幅为19%。
青海省人社厅副厅长张艳山介绍,该省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同时确定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此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该省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4年先后8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今年是第9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40元,增幅为19%。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1260元/月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70元/月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7元/时人,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12.8元/时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9元/时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2元/时人。
“这次调整将全省原三个类区标准归并为一个标准,主要考虑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均为省会城市高于各市(州)。同时原有的三个类区标准,极差仅为10元,实际执行中难以体现差异性的指导意义,归并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不仅更加切合各地发展现状,而且也便于省内跨地区间的监管和管理。”张艳山说。
张艳山表示,此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稳定就业岗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