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社厅昨日下发通知,发布了2017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将于2017年7月1号起执行。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月1680元;二类区:每月1570元;三类区:每月147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每小时18元;二类区:每小时17元;三类区:每小时16元。其中,贵阳市范围内的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属于一类地区。开阳县属于二类地区。息烽县、修文县属于三类地区。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清镇市每月1680元;二类地区:开阳县每月1570元;三类地区:息烽县和修文县每月147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清镇市每小时18元;二类地区:开阳县每小时17元;三类地区:息烽县和修文县每小时16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