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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内退规定

更新:2023-09-17 10:18:26 高考升学网

“内退”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11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获悉,由于对内退政策不满,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的40名员工最近向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据记者了解,此案暂定于12月12日开庭仲裁。
  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是河北网通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主要担负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及光缆传输的维护工作。
  


  2005年,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为部分员工办理了内退手续。现年51岁的李学业是此次内退职工之一,同时也是这次劳动纠纷中职工维权的代表之一。李学业说,由于微波业务的萎缩,河北长途通信传输局以“企业改制,减员增效”为口号,制定了企业内退政策。
  “企业的内退政策规定男45岁(或工龄满25至30年),女40岁即可内退。如不够条件,可报病退,年龄还可提前(病退不需劳动部门审批)。(企业)配合此政策,在操作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诱导’动员,包括无岗、待岗、不参加竞聘、下岗、除名等;并承诺在3年内将大批人员进行内退处理、先走得实惠,以2万元一次性奖励为诱饵,限期签字。” 李学业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
  来自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唐山分局的内退职工王雨中对记者说,内退前他每月的工资奖金将近5000元,如果加上一些津贴,一年的收入能达到7万多元。而内退后每月的收入只有1400元左右,一年总共才一万多块钱。
  王雨中说:“内退后,很多人每月才八九百块钱。这批内退职工大多处在中年,上有老下有小,这点钱维持生活都困难。”
  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引发双方争议的关键是,网通公司员工的收入较高,办理内退后的员工收入降幅较大。
  内退职工的代理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赵敏娜认为,传输局内退政策违背了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决定》第9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国家规定男55岁,女50岁以上方可自愿申请内退)。
  “内退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既然是合同就要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传输局在内退过程中存在着欺骗、胁迫、诱导等行为,所以此内退协议自始无效,没有‘协商一致’这一法定程序的内退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中国经济周刊》就此事致电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11月30日,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人力资源部主任冯慧琴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此事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我们不方便对此事发表任何意见。”
  “2005年机构改革,所有的文件政策全是由中国网通公司指定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是网通河北分公司制定的,我们只是一个执行单位。这件事情省公司是非常重视的,开了好多次会,也非常认真的考虑了整个工作的全过程,到现在为止没有在任何重要环节有问题。40名职工要去仲裁,那是他们的权利,这是很正常的。” 冯慧琴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
  
  “内退”的由来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批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开展了重组改制和境外上市的工作,主要采用“存续分立式”的改制方案,将成长性好的优良资产上市,剥离原来不良资产和富余人员进入存续企业,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国有存续企业和存续事务人员。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曾参与劳动法制定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认为,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使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配合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发布的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要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内退人员问题”的报告(下称“解决内退问题报告”),报告认为“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
  
  现在是否应该取消“内退”
  
  “解决内退问题报告”认为: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存在着“一多、二低、三高”的实际情况。“一多”是指内退人员队伍庞大,总量偏多。“二低”是指内退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低、收入水平低;“三高”是指大量的中青年内退人员当前面临着就业门槛高、供养负担高、收入差距拉高的困境。内退人员在国有企业各类人员中,情况最为复杂、队伍最不稳定、矛盾最为突出。
  曾办理过多起由于“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的赵敏娜律师认为,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原本是以保护职工合法权利为目的的“内退”政策,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企业肆意侵犯职工权利的工具。
  赵敏娜认为,虽然《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了3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大量关于办理内退的相关规定,比如,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副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些政策很难落到实处。” 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
  赵敏娜认为,导致“内退”政策扭曲失控的原因有很多,第一,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实施“内退”政策的企业大多是垄断型国企,财大气粗,有些企业比当地的劳动执法部门级别还高,劳动执法部门很难监督其行为。第二,工会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在办理内退期间,如果涉及到职工人数较多,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但是,在很多由‘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很难看到工会的影子。
  “现在,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完成了,《劳动合同法》马上也要实施了,没有必要再执行‘内退’政策了,我认为应该取消“内退” ,统一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范畴。”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董保华认为,现在关于内退有两个问题,一是内退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的问题;二是如果内退的操作符合规范,那么这种形式是否还应该保留。他认为,取消内退是很容易的,但问题是取消内退后的后果会是什么。
  “内退虽然不是什么最好的方法,但它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说到底是解决劳动力劳动问题。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内退反而会增加。”董保华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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