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淘汰重污染的黄标车,《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天发布,对12类车型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奖励,2005年及以后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和专项作业车提前报废将获得最高奖励30000元。奖励政策的实施期限为12月15日至12月31日。
据统计,至2013年底,广州市尚有黄标车11.1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5.2%。而按照省里的要求,到广州要全部淘汰黄标车。
根据《方案》,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提前一年及一年以上报废,或者无使用年限限制的提前报废,并在规定期间注销登记,均可以享受奖励。另外,公务车不在奖励范围之内。现有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设立的服务点将受理奖励申请,车主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即可。
其实早在2009年,广州就曾经出台过一个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的补贴办法,当时的最高奖励为19600元。不过,因补贴“诱惑”有限,效果并不好。
广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章威表示,本次出台的《方案》参考了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做法,奖励金额比报废车辆的收购价格要高,接近二手车回收价格,“从他们实施的情况来看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我们也希望能够获得比较好的效果”。
据悉,广州将力争2017年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行黄标车。
为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黄标车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具体按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2〕139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奖励范围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提前报废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黄标车,车辆类型包括: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大型、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专项作业车。
三、奖励条件
(一)报废车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
1.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本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
2.车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
3.车辆已使用年限距离《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规定的使用年限一年及一年以上,或者无使用年限限制。各类车型使用年限见附件1。
车辆已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分别为注册登记日期和注销登记日期。
4.车辆在12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销登记。
车辆注销登记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
5.车辆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单位。
6.车辆为本方案奖励标准所列车辆类型。
7.车辆已缴清本市年票通行费(未纳入年票制范围车辆除外)。
(二)报废车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奖励:
1.车辆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
2.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分三个档次,36个等级,各类车型奖励标准如下:
各类车型奖励标准一览表
车辆类型 | 奖励标准(元/辆) | ||
2000年及以前 注册登记 | 2001-2004年 注册登记 | 2005年及以后 注册登记 | |
重型载货车 | 18000 | 24000 | 30000 |
中型载货车 | 13200 | 17600 | 22000 |
轻型载货车 | 9000 | 12000 | 15000 |
微型载货车 | 6000 | 7000 | 8000 |
大型载客车 | 18000 | 24000 | 30000 |
中型载客车 | 10800 | 14400 | 18000 |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 7200 | 9600 | 12000 |
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 5000 | 6000 | 7000 |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 | 18000 | 19000 | 20000 |
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 | 10000 | 11000 | 12000 |
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 | 6000 | 7000 | 8000 |
专项作业车 | 18000 | 24000 | 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