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士官转业安置政策,福建士官转业安置退伍费最新政策
为适应改革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转业士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士官的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优待安置政策法规和《泉州市现役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军队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都要为军队转业士官提供就业服务。
二、军队转业士官的优待安置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士官优待安置的相关工作。
三、对军队转业士官实行自谋职业为主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对象为我市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接收的服役满10年以上的(含10年)军队转业士官。 四、军队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一次性货币补助。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士官一次性发给优待安置补助金8万元,每超期服役(指服役满12年)一年增发优待安置补助金0.5万元。
(二)社保补贴。军队转业士官安置后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可按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最低基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政府为其提供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即由单位承担的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仍自行承担。5年后续保的费用由本人或用人单位负责。
(三)社会保险服务。市劳动力交流中心为军队转业士官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事务代理。
(四)军龄计算。军队转业士官军龄从入伍后的第一年起算至转业移交民政部门止。未满六个月按半年计算,六个月以上的以一年计算。
五、军队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后,凭市民政局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未涉及的,按国家和上级有关优待安置政策法规办理。
八、本暂行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