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学校代码(国标):14012
第四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办学层次:三年制普通专科
第七条学校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
第八条毕业证书:学业结束,经学校考核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九条专业资格取证:在校期间可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可参加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督组,负责全面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招生纪检监督组组长。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就业与对外交流处是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三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并报经云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招生简章可通过学校网址查询(http://www.qjyz.org/)。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按云南省物价局和曲靖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工作在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学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
第二十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2.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
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
5.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提醒考生注意:学校招收身心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考生,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每年拨付专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只适用于2020年普通专科的招生,自公布起执行。本章程由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与对外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信息,本校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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