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公寓楼管理,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属各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维护公寓楼的生活秩序、环境卫生、财产安全,服从南风井服务中心管理,尊重公寓楼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揭发损害公寓楼生活秩序,环境卫生、财产安全及有关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职工公寓楼管理工作由南风井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矿办公室,生活服务队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南风井服务中心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属各单位应当把公寓楼住宿职工管理纳入工作日程,加强本单位职工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建设,搞好宣传教育,共同提高职工的环境意识和职工公寓楼管理水平。
第五条为保证财产及人身安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楼内设置治安室,并对在职工公寓楼管理工作中认真配合,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矿上给予通报表扬。
二、职工公寓楼管理
第六条职工公寓楼只安排本矿职工(包括副业工),外单位职工,矿内已分房职工及其他人员一律不予安排,严禁传染病患者入住。
第七条职工公寓楼公共设施、公用部分、门牌号、标志牌、宣传牌等,必须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八条凡住公寓楼职工凭矿办劳资调动通知单,在矿南风井服务中心办理住房手续(交押金、写领条),并由所在单位与南风井服务中心签订住宿协议后,方可住房。
第九条职工公寓楼要保持安静、礼貌待人,不得高声喧哗,做到说话轻、走路轻、关门轻、电视室秩序井然,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条南风井服务中心有权调整房屋,因工作调动住房调整变动,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住房资格取消后,原房内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无损,由南风井服务中心查验后办清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公寓楼要求衣物摆放整齐,被褥干净、窗明、地净、四壁无尘,保持室内外空气新鲜、舒适。工作人员检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立即整顿,洗衣室实行有偿服务,该清洗的按时送交洗衣房或自行清洗。
第十二条职工公寓楼门窗玻璃、走廊、楼梯、扶手、墙壁要保持清洁、明亮、无垃圾、无污垢、无灰尘。
第十三条职工公寓楼用水设施不得私自拆卸、安装、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乱倒污水现象,要加强用水设施的维护,经常巡回检查,停水前后及时出示通知,用完水关闭龙头,杜绝跑水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职工公寓楼厕所要保持干净,管道畅通,定期进行药物消毒,若遇停水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垃圾要及时清运,并倒入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不得私自改变电线路,自接电源看电视、听音乐、看录像、插电炉、电褥、烧水取暖,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防止造成短路,严禁在楼顶私接通讯设备及安装其它设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职工公寓楼周围堆放物料,搭建其它设施,设摊出售物品。
第十八条不得将公物及配发的用具私自带出,不得损坏公共财产及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不得在楼道或者房内生火做饭,堆放杂物,放置摩托车,自行车,生产用具及其它影响整洁的物品,工作服必须存放在浴室更衣柜。
第二十条家属及其它人员不得留住职工公寓楼,探亲,访友时间不得超过晚11:00点。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私自钉钉悬挂物品,贴糊玻璃,随地吐痰,乱泼污水,乱扔纸悄、果皮、烟头等杂物。
第二十二条不得猜拳酗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第二十三条职工公寓楼坚决禁止饲养宠物。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照房内编号居住,未经南风井服务中心同意,不得私自配钥匙,转让钥匙、更换门锁、调换、转让床位、丢失钥匙者赔新锁壹把。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职工公寓楼窗外悬挂有碍矿容的物品或从窗内向外扔杂物,泼污水。
第二十六条楼上楼下,左邻右舍之间要互谅互让、讲公德、树新风、不得在地板墙壁上乱敲乱打,室内不得装璜、设置蚊帐,添置任何家具。
第二十七条财产一律由工作人员进行清理建帐,填写登记卡片,移交时如数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每月至少检查职工公寓楼二次,并张榜通报,奖优罚差。
三、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南风井服务中心将予以处罚:
一、违反以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管理规定者,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清理。未采取措施者,对工作人员处以50元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100元罚款。
二、在楼内高声喧哗,追逐打闹,电视室音量影响他人休息者,制止其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置之不理者,可处以50~100元罚款。
三、违反以上第十条管理规定者,下发处理通报,限期交回房内原有财产,拒不办理手续者可处1~3倍的罚款。
四、违反以上第十六条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性质严重者,并移交治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违反以上第十七条管理规定者,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以上第十八条管理规定者,责令其交回财产,恢复原状,可以以实际损坏的1~3倍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管理规定者,可以处50元以上罚款。
八、违反以上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管理规定者,责令留宿者离矿,饲养宠物予以处理或没收,并可处以50元罚款。
九、违反以上第二十一条管理规定者,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以上第二十二条管理规定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上述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移交武装保卫科查处,各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到自己的所在住宿区,做好职工思想教育,配合南风井服务中心搞好公寓楼管理工作,凡因住宿受到处罚的职工,不得擅自上岗。违者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防碍主管部门检查,有意阻挠、辱骂、欧打工作人员者,是正式职工的待岗培训,副业工由南风井服务中心出具辞退联系书,勒令其写出检查,并处以6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移交武装保卫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四、其它
第三十二条出现水、暖、电问题服务人员要立即上报由专人负责及时维修,延误时间在30分钟以上可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造成损失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矿内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职工公寓楼张挂、张贴宣传物。搞附属设施时,必须经矿办公室,南风井服务中心,矿基建办同意后方可施行,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干涉制止。
第三十四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职工公寓楼,职工公寓楼工作人员及职工要保持高度警惕,防火、防盗、防触电、增强自我保安意识,预防违法犯罪现象滋生,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治安部门,提供详细线索,以供侦破。消防设施要齐全,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有关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五、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南风井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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