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流动非常大,异地就医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比如说,老人随子女迁到大城市、单位常驻外地工作、患重病去外地治疗等,如果没有当地社保,看病可能要花费不少钱。那么异地医疗保险有哪些政策呢,异地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多少呢?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淮阴医疗保险异地报销的相关政策、淮阴医保异地报销的比例多少钱等知识。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如下:
(一)门诊统筹待遇。起付标准200元,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增加10%。
(二)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600元。
(三)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一个待遇年度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病种专项门诊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80%,学生儿童、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85%。基金支付规定及支付限额如下: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指静脉或介入化学治疗)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万元/年;发生的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和黑色素瘤免疫治疗,恶性肿瘤口服化疗(含分子靶向药)、膀胱灌注、抗骨转移或晚期镇痛治疗等针对性药物治疗费用,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基金支付限额8万元/年,五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后,可延长待遇年限;发生的除放化疗和针对性药物治疗以外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至三年1万元/年,第四至五年5000元/年,第六年及以后2000元/年。
2. 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透析医疗费用限额为6.3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检查用药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8000元/年。
3.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7.5万元,第三年7万元,第四年及以后6.5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6000元;第三年4000元;第四年及以后2000元。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期为手术当年及术后第一年,待遇标准参照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执行。
患以上门诊大病病种参保人员确诊或术后当年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按照第一年待遇标准支付。
4. 血友病待遇。血友病(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乏)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应检查和替代治疗医疗费用,按照血友病轻型、中型、重型,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
5. 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待遇。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万元。
(四)门诊精神病待遇。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抑郁发作(中、重度)、强迫症等精神疾病,在门诊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80%,学生儿童、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为85%。
(五)门诊艾滋病待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门诊免费享受抗艾滋病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检查,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每人每季度1000元的定额标准包干使用。
(六)住院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80周岁以上老人各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学生儿童、大学生各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因门诊大病病种、精神病病种及艾滋病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从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上转时起付标准累积计算。
淮安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范围、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基层首诊制度,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制度内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50%,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810元。
淮安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报销范围、比例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疾病。
除上表外,其他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门诊费用较高但不在上述规定病种范围的特殊疾病,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原则上市直参保人在三级以上综合医院申报,县(区)参保人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申报),在年度评审时提交专家鉴定。经鉴定、审核确认后,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3000元。对部分门诊费用很高的特殊疾病,可由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度评审结束后集中报市医保经办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或在充分征求临床专家意见后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定额标准。
淮安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范围、比例
年度内首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
恶性肿瘤病人放、化疗一年(自然年度)内其住院“起付标准”只支付一次,即一年中首次放、化疗治疗的起付标准按规定执行,从第二次起,不再负担起付标准。
各类精神病科列入门诊特定项目,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只支付一次,标准为300元。住院也按此执行,其他按原规定执行。
家庭病床原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其二次及多次均为300元,其他按原规定执行。
鼓励传染病患者治疗,住院起付标准按原起付标准50%执行。
1、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
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
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5%;
60000元以上部分,统一按10%自付。
2、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中使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在1万元以上部分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40%比例补偿,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补偿额度为4万元。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或者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单、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已经纳入我省特药管理的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3、参保人在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的部分按50%支付;6万至10万(含10万)的按70%支付;10万以上的部分按85%支付。2016年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
淮安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报销范围、比例
自2015年10月01日起对收费项目等级为甲类或者乙类的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做相应调整:
1、特殊医用材料单价≤2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0%,直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2、特殊医用材料单价>200元且≤10000元,个人自付20%(按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总额,不分段计算,下同)后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3、特殊医用材料单价>10000元且≤50000元,个人自付30%后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4、特殊医用材料单价>50000元时,5万及5万元以下的费用自付30%后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5万元以上的费用自付比例为100%,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取消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瓣膜限价;
6、收费项目等级为丙类的医用材料,不管单价多少,自付比例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