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流动非常大,异地就医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比如说,老人随子女迁到大城市、单位常驻外地工作、患重病去外地治疗等,如果没有当地社保,看病可能要花费不少钱。那么异地医疗保险有哪些政策呢,异地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多少呢?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江苏医疗保险异地报销的相关政策、江苏医保异地报销的比例多少钱等知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3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医保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情实际,提出强化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相关工作举措,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
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重中之重,做到全面动员、精心部署、科学保障。要始终站在群众角度,坚持问题导向,转变工作思路,细化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方式,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确保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业务受理不停顿、工作效率不降低。
二、落实医保公共服务便利措施
(一)“不见面”办理公共服务事项
1、要以“不见面”为原则,加快推动医保公共服务线上办,逐步减少窗口办理事项。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载体功能,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提升线上服务水平。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医保信息系统运维工作,全力保障各项网上业务安全、稳定、高效。
2、应根据本地情况,公布“不见面”服务事项清单及操作指引,明确医保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查询,缴费基数申报,关系转移接续,申报定点协议管理,门特门慢认定、待遇核准支付等相关业务“不见面”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等。设立对外服务专线电话,安排专人专岗值班,及时宣传告知网上业务办理流程。
3、对暂时无法实现网上办理的相关服务事项,应根据业务需求和类别,公布具体承办部门(窗口)电话,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引导通过其他不见面方式或延时办理方式,减少疫情期间窗口办理数量。
(二)“不见面”办理异地就医
1、开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零材料”异地就医备案快捷通道。
(1)本省参保人员在异地救治的,“零材料”不见面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时间和期限根据病情确定。其中省内异地就医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通过电话、QQ、微信等“不见面”方式联系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在外省(市、区)异地就医的,根据信息获取情况,原则上由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省医保中心联系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
(2)在本省救治的外省(市、区)参保人员,由就医地经办机构通过省医保中心联系参保地经办机构,协助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3)因故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的,就医地应做好异地患者的信息记录与医疗费用记帐工作,不因备案问题影响疫情治疗和费用结算。
2、异地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执行“先救治,后结算”政策,无论是否备案,报销均不执行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3、参保人员办理常规异地就医备案,原则上不进行窗口办理。各地经办机构应开通多渠道线上备案方式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医疗机构转诊备案交互平台等线上备案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取消、更改、查询,经办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对春节假期后复工的农民工,可由参保单位集中线上办理备案或承诺制备案。
(三)“不见面”办理医保零星报销
创新多渠道办理医保零星报销业务方式,确保群众办理零星报销不受限。
1、畅通邮寄报销渠道。将零星报销所需的材料清单、寄送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群众办理邮寄报销。
2、提供预约报销服务。对不能“邮寄报销”的,开通零星报销办理预约通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工作调度,实现错时错峰服务。
3、延长零星报销期限。对参保人员度内发生的未完成报销的医药费用零星报销,报销时限可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相关待遇不受影响。
4、优化现场报销方式。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现场报销的,应采取“先受理、后报销”方式,即前台收件、后台处理,处理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参保人员,积极探索试行容缺受理和事后补充材料等方式,减少窗口滞留等候时间。
(四)“少见面”服务门慢患者供药
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放宽部分门诊慢性病取药量,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的门诊慢性病且按照临床规范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可将一次取药量放宽至3个月。
三、医保资金实行“先预付、后结算”
对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和开设发热门诊科室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定点确立、资金拨付和结算等开辟“绿色通道”。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后期统一对账清算,减轻医药机构资金垫付和工作人员跑腿压力。
(一)提前预付医保资金。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的人数及医疗费用明细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对定点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2个月医保资金;对开设发热门诊科室的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不少于1个月医保资金。根据疫情发展情况,与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简化资金拨付手续,及时测算并追加资金额度。
(二)单列结算医保费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费用单列结算。结算时,应根据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情况,将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参照甲类目录全部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实行“一体化保障、一站式结报”待遇落实政策
(一)落实“一站式”保障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补助,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患者要落实“一体化”保障待遇和“一站式”结算。
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省内及长三角地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加快实现门慢、门特、门统等待遇的“一站式”结算,尚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市力争在3月底前完成。
(二)放宽参保享受待遇规定。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和疑似患者,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督促办理职工参保;没有用人单位且为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参保后,报销医疗费用不受待遇等待期政策影响。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保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各地应商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费时限,采取承诺参保方式,待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后,不影响参保人员报销相关待遇。
五、切实落实联防联控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强化作风建设,明确工作纪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层层分解压实责任,加大督导力度,加强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勇挑重担、靠前指挥,始终工作在第一线。要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特殊时期、特殊岗位、特殊任务下考验和锻炼党员干部。
(二)加强经办窗口防控。要落实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办公服务场所通风、清洁、消毒工作;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统一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对办事群众,应提醒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控。
(三)扎实做好统计工作。按照苏医保电传〔2020〕4号文件要求,指导做好设区市范围内疫情有关数据的监测、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第一手数据,重点对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和个人负担等信息,做好数据收集并单独统计,按规定真实、及时、准确报送。如遇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如下:
(一)门诊统筹待遇。起付标准200元,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增加10%。
(二)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600元。
(三)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一个待遇年度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病种专项门诊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80%,学生儿童、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85%。基金支付规定及支付限额如下: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指静脉或介入化学治疗)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万元/年;发生的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和黑色素瘤免疫治疗,恶性肿瘤口服化疗(含分子靶向药)、膀胱灌注、抗骨转移或晚期镇痛治疗等针对性药物治疗费用,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基金支付限额8万元/年,五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后,可延长待遇年限;发生的除放化疗和针对性药物治疗以外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至三年1万元/年,第四至五年5000元/年,第六年及以后2000元/年。
2.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透析医疗费用限额为6.3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检查用药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8000元/年。
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7.5万元,第三年7万元,第四年及以后6.5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6000元;第三年4000元;第四年及以后2000元。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期为手术当年及术后第一年,待遇标准参照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执行。
患以上门诊大病病种参保人员确诊或术后当年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按照第一年待遇标准支付。
4.血友病待遇。血友病(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乏)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应检查和替代治疗医疗费用,按照血友病轻型、中型、重型,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
5.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待遇。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万元。
(四)门诊精神病待遇。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抑郁发作(中、重度)、强迫症等精神疾病,在门诊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80%,学生儿童、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为85%。
(五)门诊艾滋病待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门诊免费享受抗艾滋病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检查,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每人每季度1000元的定额标准包干使用。
(六)住院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80周岁以上老人各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学生儿童、大学生各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因门诊大病病种、精神病病种及艾滋病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从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上转时起付标准累积计算。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职工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以下的由职工从个人帐户支付或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根据“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原则,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住院医疗费用段 | 统筹基金与个人分担比例 |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
统筹 | 个人 | 统筹 | 个人 | 统筹 | 个人 | |
起付标准至10000元 | 90% | 10% | 88% | 12% | 86% | 14% |
10001元至20000元 | 92% | 8 % | 90% | 10% | 88% | 12% |
20001元以上 | 96% | 4 % | 94% | 6 % | 92% | 8 % |
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个人分担比例按所选择的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退休、退职个人分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的70%、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