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一)住院费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确定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
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据了解,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根据我省规定,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
2017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根据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合计报销额度达到55万元。
(三)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支付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
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8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四)新生儿随父母自动获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