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参保登记及缴费
参保范围
(一)本市户籍的居民;
(二)长期居住本市并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户籍居民;
(三)本市职业高中、大中专学校中市外户籍的在校学生。
依法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属于本参保范围。
办理材料
居民应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居住证)或居住在本地的证明;
2.家庭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
3.家庭成员中有不属于参保范围的相关证明;
4.《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家庭首次参保或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提交)。
办理流程
(一)城镇居民
1.家庭首次参保或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在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然后持社区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2.城镇居民续保,如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无变更的,可直接到代收费银行缴费;
3.代收费银行为参保居民开具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应载明:参保人员姓名、缴费金额、缴费日期、编码、代收费银行经办人员姓名、代收费银行业务用章等内容。
(二)农村居民
1.家庭首次参保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
2.部分家庭成员首次参保或变动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依据《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变更参保登记;
3.缴纳居民医保费给村委会经办人员;
4.取得村委会开具的收费发票;
5.鼓励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通过银行直接缴费。
市外户籍的职业高中、大中专在校学生(含学校集体户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参保时,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部门进行身份确认,所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代为缴纳。
应由征地部门代为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所在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
(三)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7?10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出现役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四)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五)孤儿。
缴费情况
应由征地部门代为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所在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逾期不再办理。参保居民应当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
按照《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人社发〔2017〕117号):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80元。参保居民在缴纳居民医保费后,不予退还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
新生儿参保
(一)当年新出生的婴儿,母(父)亲参加当年本市居民医保的。
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随其母(父)亲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二)当年新出生的婴儿,母(父)亲未参加当年本市居民医保的。
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