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开发区参保人员闫国兴因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花了2.7万元。在办理出院手续时,闫国兴只需支付9450元,其余的由医保基金支付。
“参加新农合时,医疗费报得少,住院需要自己先垫付医药费,然后再到区里报销。现在好了,只需掏自付费用就行了,报销医疗费不用来回跑。”闫国兴说的这些变化,得益于我市建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市人社局副局长孔立京说:“12月,我市市本级和21个县市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等,全部纳入市人社部门管理,实现了机构、人员、场地、设施四到位。截至今年4月底,威县、市开发区、内丘县、广宗县等地已实现新标准缴费报销。年底前,全市21个县市区的600多万名新农合参保人员,将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
医保并轨待遇标准提高
建立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是突破制度“碎片化”、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关键。为此,市人社局提高城乡参保居民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今年,市城乡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是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是420元;父母参加医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连续参加医保4年者,可折合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我市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制度,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或住院的自付费用,年终不清零,家庭成员可共享,可结转继续使用、可继承。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费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拨,委托各高校包干使用,负责大学生的门诊费用,超支不补,基金结余下年度继续使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实行定点管理,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起付标准是4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1万元。
以参保人员闫国兴为例,他在市区一家三级医院治疗,住院费用在1000元以上才可以享受医保待遇。按照原新农合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到市区住院治疗,要按照转外就医,报销比例只有41%。现在,他在市定点医院看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65%,待遇提高了24个百分点。
大病意外伤害有保障
“参加新农合时,农民大病保险报销最高限额是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各县市区不统一。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后,我们建立了统一的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意外伤害治疗费的问题。”孔立京介绍说。
我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医保基金筹资水平、医保待遇水平等因素,每年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划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在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患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费用,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司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享受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参保居民,在最高额度30万元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增加。
前不久,威县北街村参保居民王志磊意外受伤,在邢台市住院治疗半个月,医药费花了1.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基金为其报销7800元。这得益于我市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参保居民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比例支付。目前,该县意外伤害报销费用最高达15万元。
同时,我市将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设最高支付限额:单胎顺产500元,多胎顺产800元,单胎剖腹产2000元,多胎剖腹产2500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建立规范管理机制
“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我市出台了医保费用结算办法和医疗服务办法,建立了一套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孔立京介绍说。
我市规定,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同参保地区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与各县市区交叉对账,结算差额。对非本人原因造成未刷卡或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出院后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发票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因突发疾病在门诊抢救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参保居民家属持有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办理入院前因同一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与转入医院的费用一并计算,参保居民持有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让城乡居民享受到了公平的同城同待医保政策,体现了医保的公平公正;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得到了提高,并且还享受到了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