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配置比例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具体为: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划入标准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年划入,划入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基数的3%。
个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并办理“在职”转“退休”的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后,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或申领养老金时核定的个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原已退休人员按上年度个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如本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的金额确定;低于60%的,以及无法明确基数的,以60%的金额确定)。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3.2%。
(二)新增未办手续自行到异地就诊的医疗待遇报销政策。
具体为:符合转诊转院及异地就诊条件,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审核手续的,在自治区内就诊先支付比例为20%,在自治区外就诊的先支付比例为40%,其余部分再按本市相关标准享受待遇。异地先支付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计入大额医疗补助。
(三)门诊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61种,调整为统一执行自治区规定的21种。
具体为: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充血性心衰、慢性活动性肝炎巩固期、肝硬化、糖尿病、冠心病、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活动期、血友病、银屑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甲亢、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共21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