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自主创新药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江苏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物价局和省药监局4日联合发文,明确我省将通过谈判机制,将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创新的药品,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创新药品”是指2009年后省内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控股合作研发、购买研发成果生产,上市销售1年后的化学药品1.1类、生物制品1类、以及中药和天然药物1-5类且有自主知识产权,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药品。纳入医保的创新药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管理,具体支付比例由各省辖市医保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创新药品在医保目录调整时优先纳入目录。
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向省人社相关部门递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根据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通过谈判确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通过谈判协商,综合考虑同类药品价格费用和国际市场价格比较情况,统一商定创新药品的医保结算价;统一商定创新药品的支付限定范围;商定过度医疗防控措施。
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支付杠杆作用,将创新药品纳入到基金支付范围,可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用药水平,提升基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