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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方案及补发时间

更新:2023-09-13 11:44:07 高考升学网

广东养老金上调方案预计在今年7月份左右公布,具体上调方案和2018年方案类似,补发时间具体看官方通知,也可参考2018年广东养老金上调方案。下面是2018年的方案细则,先请参考。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


二、调整对象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18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按本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发放。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2018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2016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的,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按本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发放(以2017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养老金基数的,不执行本办法)。


三、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调整。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5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人员倾斜调整。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增加的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在此基础上,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再倾斜加发50元,按月发放并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发放安排及资金来源


(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所需资金分别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二)符合国家规定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暂未办理参保登记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待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


六、工作要求


调整基本养老金,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统一执行。各市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策。


(二)确保发放。各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18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加强调度。各市应加强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调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周三以书面形式向省社保局上报本地区调整养老金的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应调整人数、已调整人数等,省社保局负责调度和督办。


(四)按时上报。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后,各市要及时汇总数据,认真总结分析本地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8年度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2018年8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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