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下称《规定》)精神和省相关工作指引,现就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参保条件
(一)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正在领取、停止领取或退回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属于粤人社规〔2016〕4号文适用范围。
(二)本省外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男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二是在广东省内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三是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本省和外省户籍均可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二、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
(一)缴费条件。
本市户籍(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的),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缴费时段。
1.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且5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为2006年7月至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当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2.2006年7月1日(含本日)至4月30日(含本日)之间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为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之月至4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3.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且5月1日(含本日)之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为2006年7月至4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以下两种人员不适用一次性缴费政策:一是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二是5月1日(不含本日)前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
三、关于参保缴费的经办
(一)办理凭证。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或一次性缴费、趸缴等业务,需提供本人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另加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办部门查验核定后,对符合条件参保的,收取各类凭证的复印件存档。
(二)参保缴费。
1.5月1日前已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原渠道到地税部门缴费。
2.5月1日后首次申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申请人到就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填写《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表》。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相应的地税部门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未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的,地税部门不予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到最后缴费地申请办理。
4.一次性缴费、一次性趸缴由相应的社保部门受理和审核。对符合缴费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部门在社保业务系统中录入缴费数据(缴费数据通过社保费三方协同办公系统传输至地税部门的社保征管系统),出具《梅州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并告知缴费人次日到相应地税部门缴费。
5.一次性缴费仅能办理一次,不能多次申请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社、地税、社保部门要深刻领会《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在执行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经办工作方案,配强经办力量,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沟通联系,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准确宣传。各县(市、区)人社、地税、社保部门在政策宣传工作中,要紧扣《规定》和本通知的政策精神,做到准确宣传、到位宣传,特别是在一次性缴费方面,要准确解释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过度宣传、错误宣传,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守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抓好贯彻落实,绝不能出现突破政策界限、放宽准入条件等现象;要严格依法依规经办,绝不能出现违规经办、弄虚作假等现象。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并追责,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群众看病负担进一步得到减轻
据悉,“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达到98.5%,基本实现了人群的全覆盖,工伤保险实现了职业人群的全覆盖,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取得较大突破,覆盖率达90%。同时,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大病保险惠及百姓。“十二五”末,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享受1185万人次,门诊大病享受164万人次,住院114万人次,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达到82.6%。城乡居民享受待遇136万人次,较2010年增加121万人次,基本医疗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切实降低了患者的个人负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2010年10.9万元提高到57.69万元,三项伤残待遇“十二五”期间增长率分别为11%、17%、11%,伤残职工工伤权益得到全方位保障和落实。全省生育保险享受医疗待遇5.1万人次,享受津贴待遇1.4万人次,平均津贴每人次提高1454元。
另外,目前,全省12个市级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实现了到西安地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咸阳和杨凌示范区、西安和安康实现了双向结算,切实解决了广大参保职工省内异地就医垫资多、跑路多、报销周期长的难题。通过省际之间协作,先后与青海、海南、新疆等省份开展了跨省结算工作。截至底,累计为18.7万人提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总费用18亿元,仅异地就医结算就达9万人次,医疗总费用8.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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