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亦称护理假,一般是指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现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陪产假进行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陪产假每个省份的天数可能不太一样,下面为你介绍关于广西陪产假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15日起施行。
在《条例》中得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调整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母亲产假取消,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50天奖励假,一共148天。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陪产假待遇。
15天婚假减至3天
新修改的国家计生法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是,具体能获得什么奖励和福利待遇,则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虽然同为晚婚,我国不同地区的新人能享受的婚假并不一样,从10天到20天不等。比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可以享受12天的假期。
今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取消了晚婚假,原来广西市民可以享受的15天婚假(3天国家法定婚假和12天地方规定的晚婚假),只剩下3天。
“老人老办法”
不少读者关心,在广西的新政策实施前登记结婚的,是否还有12天晚婚假。针对市民的疑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修改决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男女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次生育年龄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这是因为年纪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都不利。
修改决定已于1月15日生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修改决定生效之前登记结婚的,可以继续享受12天的晚婚假。在修改决定生效之后登记结婚的,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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