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宁波市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宁波市低保标准的,并具有宁波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咨询或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1、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0元/月人均。
2、慈溪市、余姚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88元/月人均。
3、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40元/月人均。
4、江东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先的每人每月6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44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744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共同生活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补差额基础上增发40元。
宁波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与城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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