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l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家庭自我保障、政策扶持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经贸、人事、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市政、房产、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的委托,承办低保对象申请的接受、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第四条凡持有百色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市区或所在县城市居民最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基本保险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优抚对象。
(五)因其他原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家庭购买建房用地的;
(二)家庭中拥有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小汽车、空调、电脑、摄像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且正在使用的;
(三)家庭成员持有手机或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的;
(四)自行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人私立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6周岁一60周岁,女16周岁一50周岁,下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六)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被赡养、扶(抚)养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八)不愿意接受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及日常管理的。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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