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云民社救〔2015〕4号)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从2015年1月起,进一步提高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通知规定,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41元,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9元的标准提高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具体是: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在的基础上统一提高到392元/月/人,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在242元/月/人的基础上,提高到283元/月/人;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在的基础上,全市统一提高到2550元/年/人,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在124元/月/人的基础上,提高到143元/月/人。通知对此次提高补助水平部分所需资金的筹集做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在发放4月份低保资金时应开始按新的补助水平进行发放,同时,一并完成补发1?3月份提高补助水平资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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