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居住在本市的居民;
2、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农业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所拥有的住房、车辆等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1、书面申请;
2、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3、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有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下岗失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证明;
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清,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口起5口内,对申清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复市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
武汉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80元/月
武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0元/月
按每人100元/月标准对贫困重度精神、智残人士提供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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