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包括:户口本、申请人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关收入和身份的关系证明材料,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申请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由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名。
(二)下岗职工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四)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五)个体劳动者提供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
(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和无业的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申请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
(七)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提供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八)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重度残疾人提供第二代残疾证。
(九)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十)家庭经济状况声明书。
(十一)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书。
(十二)当地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它材料。
以上各款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1、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将拟批准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低保公示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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