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民政局获悉,近日,滨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滨政办发〔2017〕27号),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其中,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和350元,比上年分别提高5%和11.1%。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目前,滨州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和350元,比上年分别提高5%和11.1%,分别达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和43.9%。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45元和220元,比上年分别提高5.8%和10%,补助率分别达到65.7%和62.9%。滨州已提前2年完成省定目标,城乡低保标准之比降低到1.5:1,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6〕19号)和省民政厅有关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个部分,不再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类。农村特困人员(原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标准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5500元;城市特困人员(原城市“三无”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统一调整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960元,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按“生活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档划分标准,统筹使用。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保险行业协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意见》(滨民〔2015〕28号)的相关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滨州市民政局要求,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落实,努力打造“阳光低保”服务品牌;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信息衔接,不断增强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各县区要认真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分类调整工作,科学制定标准,规范资金发放,加强监督管理,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需求;按要求完成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消防改造任务,积极推进社会化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继续做好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的参保工作,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健全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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