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因患白血病、尿毒症等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造成家庭年支出超过年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户主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残疾证或学生证等证件
3.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等材料。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户主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工作或失业证、残疾证、学生证等证件;
3.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等;
4.车管、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购车、买房、就业培训、求职登记、养老金、个体经营、纳税等情况。
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入户复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通过与车管、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对比,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重新核实确认。
城镇低保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城市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入户复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通过与车管、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对比,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重新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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