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我市农村低保待遇。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将和户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它经市低保管理机构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市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农村困难居民,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组成的家庭,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大同农村不能享受低保情况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6.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7.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城市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职工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3.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5.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6.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承包及农业收入证明;
7.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8.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方面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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