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
1.具有我市户籍;
2.申请前6个月及申请当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材料: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渔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家庭财产材料: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财产证明材料;本市范围内但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应提供现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证明书。
(三)家庭支出材料:申请前2个月的衣食、住房、教育、医疗支出材料、水电费缴费单、家庭成员通讯费缴费单;银行出具的助学还贷凭证等。
(四)其他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填写《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材料递交村(居)委会协助申请。
2.受镇(街)委托,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低保审核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
3.镇(街)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低保审批公示,决定批准的,签发《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从2015年1月起提高东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每人每月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10元。
从2016年1月起,在食品、燃气及用水补助(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上增加用电补助类别,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补助金每月随低保金一并发放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补助期限至2018年12月。
1、低保救助金;
2、低保各项专项救助;
3、依相关规定享受的优惠扶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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