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属佛山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2、但是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1.户主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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