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湖州建设信息网发布《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公告,表示期限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3日。
附原文内容: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拟定了《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3日。
对《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并注明本人身份及联系方式,单位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潘女士;联系电话:2056671;传真:2598115;邮箱:huzzsb@163.com;地址:湖州市莲花庄路137号3号楼1楼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
特此公告。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资金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指房屋征收活动中下列费用的总和: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
(四)因征收房屋产生的各项补助和奖励的费用;
(五)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产生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预算,应根据征收范围内有关情况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已落实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算计入,折算金额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折算金额不得低于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的50%。
第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属财政资金保障的或市级国有企业保障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前,将补偿资金预算提供财政部门或市级国有企业提供的市一级银行出具的资金保障证明;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属非财政资金保障的,建设活动主体应按补偿资金预算,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前与房屋征收部门、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补偿资金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并实行冻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对补偿资金解除冻结。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建设活动主体、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或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经核实不足以满足征收补偿工作实际需要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足。房屋征收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决策作出后及时将补偿资金退还建设活动主体。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建设活动主体应及时就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结算,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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