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2〕214号批复精神,现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一、征收专业菜地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同一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6倍计算;征收专业鱼池(塘)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同一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4倍计算。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按照“据实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2、3、4、5、6。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它果树、林木等的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其他补偿标准见附表7。
四、凡在征收告知后,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果(林)木及花卉苗木,一律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类别及用途的,一律按改变前的地类及用途种类。
五、本标准自2012年5月21日起施行。
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
2、果木补偿标准
3、经济林补偿标准
4、零星树木、竹类补偿标准
5、药材补偿标准
6、茶叶补偿标准
7、其他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