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市城区江北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包括江北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功能不全、房屋建成年限较长、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较差、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目前,市江北城区符合类似情况的棚户区共87.6万平方米、12464户,力争利用5年时间,将其基本改造完毕。其中2011?2012年全面启动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和零星危房改造;2013?完成零星棚户区改造,并按棚户区总量的90%基本完成改造任务,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具体改造任务和计划如下:
1、2011年启动改造40万平方米,其中改造地块29宗,改造面积23.2万平方米,改造户数2934户;
2、2012年改造地块24宗,改造面积30.6万平方米,改造户数3982户;
3、2013年改造地块16宗,改造面积12.3万平方米,改造户数2113户;
4、改造地块11宗,改造面积10万平方米,改造户数1788户;
5、改造地块5宗,改造面积14.3万平方米,改造户数236户。
二、责任主体
武陵区人民政府为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其进行项目统筹申报,并在市棚改办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江北城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武陵区政府委托的具体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棚改公司或通过土地(项目)招拍挂方式参与棚改工程的其他房产开发公司,为项目建设主体。
三、改造方式
根据棚户区的不同情况,棚户区改造采取四种方式:
1、维修完善型改造
实行维修完善改造的范围:是指建筑物整体情况尚好,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但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的棚户区。
实施项目点:由市棚改办和市规划局根据各项目点的实际情况结合武陵区政府的意见确定。
改造办法:由武陵区政府组织实施。建筑物的修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道路、给排水、路灯、绿化、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
2、自筹共建型改造
实行自筹共建的范围:是指建筑物整体情况较差,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单独院落或数户相连,地块周边没有扩展空间,不宜成片改造,周边间距满足规划要求,改造后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棚户区。
实行自筹共建的项目点:由市棚改办和市规划局根据各项目点的实际情况结合武陵区政府的意见确定。
改造办法:由武陵区人民政府征得相关单位和业主同意后,由单位、业主委托市棚改公司或有资质的房产开发公司按程序组织立项、报建和建设。改造过程中,市政府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由原业主自己出资的,原业主拥有全部产权,由单位、业主共同出资兴建的,按出资比例拥有共同产权。
3、兴建公共设施型改造
实行兴建公共设施改造的范围:是指因修建市政道路、广场、公厕、公共绿化等公共设施或公益设施需要以及受空间限制,拆除后不能再建住宅的棚户区。
实施项目点:由市棚改办和市规划局根据有关城市专项规划确定。
改造办法:由武陵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棚改公司受委托进行立项、改造、建设。个别项目可由市棚改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
4、整体搬迁型改造
实行整体搬迁改造的范围:是指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员较多,建筑物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公用设施老化,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棚户区。
实施项目点:由市棚改办和市规划局根据各项目点的实际情况结合武陵区政府的意见确定。
具体改造办法:由武陵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委托市棚改公司负责立项、报建、建设与营销,资金通过融资和市场运作方式解决。改造过程中,按住房总量的一定比例建设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列入武陵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统计,由武陵区政府安置保障对象居住。
对尚未纳入棚改计划项目点的城市旧房,经社区或有关单位申报,由市棚改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后列为棚户区。
四、征收补偿与搬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棚户区改造为公共利益,对有关房屋可实行征收。武陵区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由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市房管局为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武陵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武陵区政府明确相关区属部门或机构为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其与街道办事处、征收事务所等可以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和搬迁工作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棚改的房屋征收与搬迁工作。
征收补偿的费用由市财政局和市棚改公司筹集,专户存储征收部门所设账户。
征收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和市房管局联合制定。
五、项目改造操作程序
1、武陵区政府和市棚改公司签署棚户区改造工作委托书。
2、根据武陵区人民政府和市棚改公司意见,经市棚改办和市规划局审查,市棚改公司备齐资料后报市发改委立项。
3、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改造范围的拟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区政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4、市棚改公司根据立项批文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市棚改公司。
5、武陵区政府组织办事处、征收事务所或可承担征收补偿的单位实施征收补偿搬迁工作。市棚改公司凭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融资,其资金用于征收补偿、搬迁和建设。市财政给予区政府适当的资金支持,并按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2%支付给区政府用作征收搬迁工作经费。
6、项目征收补偿完毕后,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其搬迁安置腾地成本纳入该宗土地的出让成本。
7、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出让挂牌招拍。如市棚改公司摘牌获得土地使用权,由其组织改造、开发、建设、安置、销售;如未摘牌,则由摘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组织改造、开发、建设、安置、销售。根据市棚改公司前期工作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并计入土地成本。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加强配合,落实责任。江北城区的棚改工作由武陵区政府负责。市棚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重点指导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棚改公司是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主体,其受武陵区政府委托负责江北城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建设、营销、投融资、项目招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到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分管领导,固定相关责任人,建立办事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确保工程质量。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4、加大搬迁力度。武陵区政府负责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积极落实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采取鼓励货币补偿,选择标准安置户型,奖励提前搬迁,困难救济与落实保障性住房相结合的措施,积极做好搬迁工作,落实搬迁启动资金和征收搬迁工作经费。街道(乡镇)、社区根据区政府的安排,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组织专门班子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与搬迁、保障房安置和有关矛盾的处理等工作,落实维稳责任。
5、强化监督检查。市区棚改工作机构对江北城区棚改工作实施全方位监管,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重点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国土部门加强对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统计部门对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监督检查。实行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6、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广泛宣传,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发挥广大市民,尤其是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工作进度等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事项,要及时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工作流程》
附件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工作流程
为加大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工作时间,特建立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设计要点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
要件:市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地形图(地形图由规划部门提供)
步骤:现场勘测、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蓝线图)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三、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审批单位:市国土局
要件:市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规划选址意见书
步骤:发放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批复
审批单位:市环保局
要件:市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
步骤:现场勘测、发放现场影响评估报告表批复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五、立项批准文件
审批单位:市发改委
要件:市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
步骤:发放项目立项批复
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六、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审批单位:市发改委
要件:核准申请书、立项文件
步骤:发放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用地审批单及红线图)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
要件: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步骤:受理申请、现场勘测、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用地审批单及红线图)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
审批单位:市国土局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
步骤:公告、挂牌、成交确认
审批时限:21个工作日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步骤:受理申请、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房屋征收与补偿
1、房屋征收项目符合性审查
审批单位:市、区房屋征收部门
要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书面证明;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棚改计划。
步骤:受理申请、审查、出具房屋征收项目认定意见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2、划定房屋征收范围
审批单位:规划局、国土局
要件:房屋征收项目认定意见
步骤:受理申请、现场勘察、划定房屋征收范围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3、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工作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4、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要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
步骤: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补偿方案意见、作出征收决定。
5、签订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十、市国土局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审批单位:市国土局
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营业执照。
步骤:受理、勘界、发证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施工图审查报告(含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建设方案审查批准书)
审批单位:市住建局
要件:施工图、地质勘探报告、规划红线图、项目立项批复。
步骤:受理、审查、发放施工图审查报告
审批时限:9个工作日
十二、消防支队发放施工图消防审核意见
审批单位:市消防支队
要件:施工图
步骤:受理、审查、发证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十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批
审批单位:市气象局
要件:施工图
步骤:受理、审批
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
要件:土地出让合同、用地红线、用地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项目核准单、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场地及建筑工程施工图、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人防审核单。
步骤:受理、发证
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十五、招标公示,确定中标企业
审批单位:市住建局
要件:招标法人资格证明、招标方式核准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规划工程许可证、国土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工程量清单上限值
步骤:受理、公示、评标、发放中标通知书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六、施工许可证(含施工合同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安全施工监督手续)
审批单位:市住建局
要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劳保基金证明、农民工三方协议、中标通知书
步骤:受理、发证
审批时限:9个工作日
十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审批单位:市规划局及相关单位
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地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工程竣工图
步骤:受理、察看现场、发放规划许可证正本
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十八、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单位:市住建局
要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及备案表
步骤:受理、审查、发放备案表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十九、房屋初始登记
审批单位:市房管局
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项目规划总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步骤:受理、测绘、发证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管委会负责。武陵区、鼎城区、津市市及各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各县市区房管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四)代本级人民政府拟制房屋征收决定;
(五)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七)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
(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九)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参加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工作中所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案件;
(十)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可设立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和可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应将拟建项目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公共利益性项目的建设筹备单位和项目建设业主凭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规划、计划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建设项目属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列入房屋征收项目。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意见3日内划定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和种植、养殖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变更及抵押登记、工商登记、临时搭建、广告设置等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参加论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报告。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
第三章补偿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以公开抽签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屋征收部门可向社会推荐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定。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
第二十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二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搬迁费每户按1000元支付。
征收非住宅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4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5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
第二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给予适当照顾: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前项规定对被征收人计算补偿金额,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条 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自管办公用房、厂房、车间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改作住宅安排现居住使用人居住,单位改制处置国有资产时又未妥善处理,居住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继续居住使用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现居住使用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另有自有房屋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现居住使用人应按期腾退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现居住使用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其他居住房屋的,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妥善安置现居住使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 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原则上只对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补偿。住宅承租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区没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应优先给予其承租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第三十条 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并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有纳税记录2年以上(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的,结合其实际经营(生产)年限和面积(不含经营货品储备场所的面积),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贴,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一)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2年以上(含2年)、5年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贴;
(二)5年以上(含5年)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贴。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管执法或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应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向规划部门发出咨询函,规划部门应在15日内对被征收人修建该建筑物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调查认定并复函,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签约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说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有下列不明确情况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产及附属物;
(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的,或继承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居住使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财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为市城区(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鼎城区武陵镇)标准。本市其他区域内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征收补偿工作中有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按程序另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按本办法实施外,执行有关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第四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房屋价值鉴定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2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常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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