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港澳通行证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出入境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国家工作人员同意出境的证明等。港澳通行证和护照是可以同时办理的,按照法定办理程序办理即可。以下是辽宁具体办理地点及材料,仅供参考。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 | 皇姑区北陵大街47号 | 024-86897952 |
和平分局出入境窗口 |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 | 024-31912210 |
沈河分局出入境窗口 | 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 | 024-84123955 |
大东分局出入境窗口 |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 | 024-84123955 |
皇姑分局出入境窗口 | 皇姑区淮河南街2号 | 024-86459390 |
铁西分局出入境窗口 | 铁西区北二中路41-1号(四维羽毛球馆东侧) | 024-85630335 |
浑南分局出入境窗口 | 浑南区新硕街10-1号(浑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 024-83184519 |
苏家屯分局出入境窗口 | 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88-3号(苏家屯区行政审批大厅一楼) | 024-89830307 |
沈北分局出入境窗口 | 沈北新区贵州路9号(沈北新区政务大厅) | 024-89862490 |
于洪分局出入境窗口 | 于洪区政务服务中心七楼 | 024-25832887 |
辽中分局出入境窗口 | 辽中区卫士路66号(辽中区公安分局一楼) | 024-87801110 |
康平县出入境窗口 | 康平县迎宾路99号抚银村镇银行二楼政务服务中心 | 024-87337220 |
法库县出入境窗口 | 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024-87110535 |
新民市出入境窗口 |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新民市行政审批大厅一楼) | 024-27510168 |
1.居民身份证1份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1份。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1份,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1份。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1份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1份。
4.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
5.申请变更加注的,还需提交原护照1份及复印件1份、与护照变更加注相关的证明材料1份
6.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光面彩色照片1张,并提交照片回执;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
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一方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如下: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2、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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