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策的推动和大力的优惠补贴,我国的电动汽车销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买车容易充电难的情况却让车主哭笑不得。虽然说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车的发展,但“充电桩荒”的问题,让不少车主头疼。那么2022年青海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1、首先申请的车主须要填写,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要注意如实填写表格里面相关的内容。
2、当维修人员上门在住宅小区内安装时,申请人需要在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3、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在登记表上确认并审核,待审核通过之后,就为申请人建桩。
4、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拿着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车位现场环境照片、车位证明等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其中登记表要注意准备好五份,送给供电部门统一收取存档,会由市建委、经信委、用户、车企各存一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与“十三五”规划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统筹好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开放建设市场,允许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城市农村(牧区)居民及其他各类组织和机构按规化和标准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方便快捷的服务体系,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做好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电网改造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建立和完善运营机制,实现稳步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城乡发展实际,分类指导城市、农村、牧区建设模式。以生态保护要求和电动汽车发展市场需求为导向,先易后难,示范引领,逐步推进。
市场主导、政策支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从税收、价格、财政、用地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适应省情、通用开放。在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下,研究制定适应高寒、高海拔要求的地方标准;充电服务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充电服务统一、通用、开放性,形成满足高寒、高海拔特殊要求,标准统一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三)建设目标。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到2020年,建成充换电站40座,充电桩2万个,届时满足2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制订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电网情况,预判电动汽车发展形势,负责制订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省政府批准后的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新建和改造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住宅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应考虑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预留建设条件。
(二)加强电网适应性改造。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改造规划和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同时,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切实做到电网先行,保障电力供应。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线路走廊通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交、环卫车辆、机场大巴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场所,根据线路运营需要,电网、公交、机场等企业在停车场站加快建设快充站和换电站及配套电网改造等充电基础设施。出租、物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公共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四)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西宁、海东、海西、海北、海南、黄南等地区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地,配套建设充电桩。玉树、果洛地区视电动汽车发展情况逐步推进。
(五)推动居民用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固定车位的住宅区,鼓励物业公司、住户或引进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优先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无固定车位的住宅区,鼓励物业公司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在公共区域建设充电桩,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既无固定车位,又无可利用的公共区域建设充电设施的住宅区,由住宅区所在社区组织,在邻近的公共区域建设充电桩,鼓励物业、社区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
(六)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以西宁、海东、黄南、海南、海北、海西、玉树、果洛市(州)府所在地为中心,向县城及城镇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火车站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电设施。同时,根据充电需求,在城市其他区域合理布局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包括建设充电设施的各类投资主体购置应急充电车,对电能耗尽、无法启动的电动汽车提供应急充电服务。
(七)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依托东部城市群建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合理布局充电设施,优先推进西宁周边区域及辐射至民和、同仁、共和、海晏、格尔木、德令哈城际快充网络。“十三五”期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镇)的城际快充网络。
(八)简化行政审批。各地要减少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一是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已有的公共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或已批准建设的停车场(楼)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只需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提出报装申请后建设。新增用地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需经市州投资主管部门(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用地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提出报装申请后建设。二是自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利用已有场地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只需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提出报装申请后建设。城市(镇)、农牧区居民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简化程序,协助建设。
三、完善服务体系
(一)同步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等服务,提升充电智能化服务水平。鼓励银行、电网企业参与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利用一卡通、电子支持等方式,提高缴费、充值和结算等服务效率。
(二)完善供电服务。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制订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供电服务流程,开辟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办事效率,限时办结。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培育充电服务市场。由地方政府引导,整合辖区内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资源,通过招标、挂牌出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停车场所以及公共停车场、加油站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社区服务、物流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参与住宅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在经济发展较快、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先行推广,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广使用。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局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从“十三五”开始,西宁、海东市和所辖县城,海西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和所辖县城,海南、黄南、海北州府所在地和所辖县城,各类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同步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城际快充网络纳入相关高速公路、国(省)道规划,明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市州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气(加油)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构)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三)强化安全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业务办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打非治违”工作纳入电力行业“打非治违”的工作部署,确保安全供电、安全充电。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要将充电基础设安全管理及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大物业协调力度。待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出台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负责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农牧区乡(镇)政府和村(牧)委会负责加强对村民的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村(牧)委会应当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及时改进服务。
(五)加强供用电市场监管力度。国家能源局西北能源监管局青海业务办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督管理,受理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单位和个人投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电网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和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六)完善财政价格政策。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补助,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青海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市(州)政府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研究制定充电及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
(七)加强金融服务支撑。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青海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八)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州政府是推进本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协调顺畅,最大限度地就地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可将建设情况纳入本单位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九)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意义,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和闲散资金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形成有利于电动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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