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是从我们出生开始就需要做的事情,选择一个好的大学很重要,选择一个好的专业更加重要,因为这会影响自己一生的职业道路。如果进入大学之后,发现自己的专业并不适合自己,也不适合未来的发展,那么在大学里可以转专业吗?如何转专业呢?转专业申请条件有哪些?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下相关内容,一起去看看吧。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
第二条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和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年度各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磋商、学生成绩审核、计划发布和公示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籍审核与调整及有关招生政策的把关。各学院的职责为:在教务处领导下,研究确定本学院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等;完成资格初审工作;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确认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
1.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为了更加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和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因材施教,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2.结合专业建设实际。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3.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学生转专业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公平竞争,按申请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全程透明。
第四条 转专业条件
达到以下基本条件者,可自愿申请转专业:
1.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明确的志向和知识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各专业学生所修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每门必修(含限定选修)课程成绩须达80分(含)以上,平均学分绩点≥2.7且在专业年级排名前10%。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提出转
专业的,可根据转专业基本条件予以优先考虑。
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请: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一学年者;
2.不同批次专业的,低批次专业不允许转入高批次专业;
3.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4.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或订单培养学生)、委培生、特培生计划者;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专升本”、单独招生、体招生、预科生等);
6.正在休学期间者;
7.民考民学生和“双语生”中,拟申请转入专业只有汉语言班,而其MHK未达到三级甲等、高考数学入学成绩低于50分(民考民学生)和55分(“双语生”)者。
第五条 各专业转出学生不超过该专业一年级学生数的10%;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比例应不低于该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的5%,不高于10%。对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转入人数可按下限掌握。同一学院不同专业转出与转入计划数不可调剂使用。
第六条 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申请转入学生人数小于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的专业,一般不应拒绝符合转专业资格的学生转入;申请转入学生人数大于可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的专业,在学生申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前提下,还需按照申请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高低进行排序,并以适当方式组织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 转专业程序
1.公布计划。春季学期第2周前,各学院按本办法向教务处报送拟接受转专业的学生人数、班级和相关接收条件,教务处负责协调磋商后向全校公布。
2.学生申请及转出学院推荐。春季学期第4周,要求转专业学生填写《新疆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报所在学院。各学院对拟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并汇总符合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名单,会同签署学院意见的审批表报教务处。在规定转专业的时间以外,一律不接受学生转专业的申请。
3.转专业审核批准。春季第6周前,教务处会同学生处进行复审,确认转专业学生申请资格。公布考核要求的专业所在学院将在此时间段对教务处确认资格的学生组织考核并向教务处报送通过学生名单。教务处最终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面向全校公示3日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4.转专业学生学籍变更。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到教务处、学生处办理转入专业手续,到转入学院开始新专业的学习。学生处根据文件办理学生学籍变更事宜,教务处做好学生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事宜,各学院教学秘书、班主任做好学生交接和指导学生选课等工作。
第八条 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一年级第二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考试,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以及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在此情况下,所缺名额不予补缺。
第九条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后记入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应补修转入专业同一年级前一学年必修(含限定选修)课中未修的课程。
第十条 部分转入专业因与转出专业学科跨度大,应根据接收条件和学生的学业情况做出降级安排。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的新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休学后复学及降级学生因无后续专业需调整专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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