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三)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三年
(四)院校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工业园区北十二路
(五)院代码:4165014661
(六)邮政编码:832000
学院概况:
(新疆兵团)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戈壁明珠”、“军垦新城”新疆石河子市,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兵团教育局直属高职院校。
学院创办于1976年,建校40多年来,学院旨在培养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形成了特色突出、专业鲜明的教学体系和管理模式。学院先后被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示范性职业院校”等荣誉称号。学院是国家级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型人才订单培养基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型人才订单培养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基地,兵团第四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学院始终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办学模式,形成了以智能制造、新能源技术、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一批特色品牌专业,其中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签订订单培养;救援技术,无人机技术应用与石河子市综合应急援救指挥中心签订订单培养;新能源汽车技术与上海大众、陕汽集团、新疆汽改协会签订订单培养;测绘工程技术与兵团勘测设计院签订订单培养。
学院历届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8%以上,已为自治区、兵团和八师石河子市培养大批高技能技术人才。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传真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学院所招收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学院录取以高考总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分数高的考生,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条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高职(专科)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
第五章入学与注册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签发报到证。学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七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中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专科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网站、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二十九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shzvce.cn
联系电话:0993—2251022
传真:0993—2250461
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十二路(国家级石河子经济开发区)
石河子大学转专业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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