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待遇和公务员待遇相挂钩的争论一直是热门话题。在全国两会上,这也是代表和委员关心的问题??据笔者统计,1983年至2013年的教育类人大议案中,共有45件议案与教师相关;1983年至2012年的教育类政协提案中,教师待遇相关提案共有540条。
笔者通过分析30年间全国两会时期关于教育待遇与公务员待遇的议案和提案的内容变化??议案更加上位、也有着较为统一的发声,提案则更加强调保障的细节,试图去理解教师待遇与公务员待遇“挂钩”的历史演变过程。
1980年代:挂钩机制的雏形增设津补贴
随着上世纪8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分权化改革,乡镇财政支付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乡村两级共同负责民办教师工资。1985年中央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中央仍然严格管控对教师的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虽然地方单位发放物质福利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各项津补贴的发放仍需经中央审批。
1985年,全国人大代表张承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指出,为落实陈云同志的要求,要“使农村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略高于当地中等劳动力的人均收入水平,城市中小学教师待遇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收入水平”。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张承先联名303名代表首次提出的“尽快制定《教师法》”的议案。1989年在山东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张承先进一步提出应将教师工资水平与“全民所有制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挂钩”的建议,可以视为教师待遇挂钩机制的雏形。
1986年至1990年,全国两会上提出11条与《教师法》相关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积极提议以教师工资“挂钩”的形式立法保障教师待遇。与此同时,委员们主要关心的是以提高津补贴的方式提高教师待遇??1987年和1989年提案数量分别达到12条。
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若干政策以提高基础教育阶段教师的待遇,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工资提高10%,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并提高中小学班主任的津贴标准,但具体的提高幅度和数额,是省级政府自行确定的。
此时提案虽然在政策上可能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分权化的管理和投入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采取的是“分散型”模式,教师工资的筹资和分配下沉,由县乡承担。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后,部分地区因为基层财政的困难,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拖欠工资现象。
1990年代:挂钩机制入法要求保障
在1991年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教师法(草案)》中并未将“挂钩”规定纳入进去。由于《教师法(草案)》关于教师待遇的规定过于空泛和原则,弹性较大,许多委员建议将法律推迟通过。
1993年恰逢“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职级工资制改革的关键年份。上世纪80年代的结构工资制将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脱钩,而职级工资制改革进一步将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使教师工资的具体标准下放到省。虽然仍然是由中央政府来决定基本工资标准,但是地方有更大的自由和灵活的空间来调整区域内的津补贴水平,同时其支配预算外收入的权力也大幅提高。
但是,分税制改革后,教师的工资保障机制也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方面部分地区基本工资占比呈现倒挂的趋势明显,即基本工资占比逐步降低;而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的基层财政运转困难加大,即教师在经济困难的基层地区愈加缺乏实质的财力保障。
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其中,与教师待遇相关的规定也随之出台。在当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共有3条人大议案呼吁尽快修改《教师法》,12条与义务教育相关的提案中,3条与提高工资津补贴有关,4条明确涉及师资投入。
这一年的10月,历时7年、几易其稿的《教师法》终于颁布,将教师工资水平与国家公务员平均水平“挂钩”的规定最终纳入《教师法》。而此时“平均工资水平”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统计的平均工资额。至于教师的住房、医疗、退休金等其他待遇问题,一是考虑到公费医疗制度正在进行改革,二是可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所以没有进行太细、太死的规定。
1993年后,中央放开了发放各项津补贴的规定,教师的实际收入和学校的财力密切相关,加之教育财政责任下沉到基层,虽然部分财力较差的地方拖欠教师工资,但财力较好的地区或学校的教师实际工资待遇显著高于公务员。
在此背景下,全国两会的提案和议案中很难再不断针对教师工资的结构化组成部分发声。这个时期是教师待遇相关议案和提案的低潮。1994年到2003年的10年间,只有3条关于《师范教育法》的议案与教师群体直接相关;同期的政协提案也有明显回落。中央继续出台政策和法律,进一步要求地方对教师待遇等问题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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