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市教委制定了我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有品质的均衡,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常住人口的变化,做好学龄人口预测,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学校布局,确保足够的学位,合理控制校额和班额。
(三)招生入学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划定学区片,保障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
二、相关政策
(一)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本区县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区县内统筹安排入学。
2.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3.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四)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军人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津入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积极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六)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设立重点班、实验班。秋季入学的一年级学生,继续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
(七)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招生范围,规范收费标准。民办学校要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登记报名方式进行招生。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招生事项应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招生入学报名时间为:5月21日(星期六)、22日(星期日)。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地点、流程、学区片划分等情况,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九)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采集新生信息,按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并纳入学籍系统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各学校于5月13日开始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张贴招生简章和入学须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办理流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与新闻宣传部门通力合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请将实施方案于4月29日前报送至市教委小学教育处,纸质版须加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公章,电子版一并报送至教委小学教育处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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