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发展,在其前又开设了幼儿园。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为6年(少数地方仍是5年)。小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小学包含在九年义务教育内,小学教育不收取任何费用。以下是小学入学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及入学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基〔2020〕49号)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
1.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县区合理划分学区、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招生程序,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政策宣传、信息公开、学籍管理、督促落实和应急处置等。
2.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小学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方式入学,初中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或者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市教育局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
3.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格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二、明确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定
4.科学划定学区范围。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辖区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招生服务片区范围。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
5.规范招生入学管理。学区划分后,根据学校招生规模,首先安排本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报名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本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学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学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三、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
6.明确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直升本校初中;当小学直升人数小于初中招生计划时全部录取,初中剩余招生计划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当小学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时,初中招生计划全部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7.严格计划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提前向属地县区教育体育局申报招生计划,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8.规范招生方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由属地县区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由所在县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实施,至少有3名人员驻校全程参与,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
四、保障特殊群体义务教育权利
9.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妥善安置搬迁群众子女入学。
10.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别提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送教上门等教育安置意见,落实“一人一案”,并全部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11.落实其他群体优待政策。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要按照市教育局、汉中军分区政治部《关于汉中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五、确保招生入学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12.建立预警机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学位供给紧张的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坚决防止产生大班额。采取“一校一策”方法,扎实做好维护稳定、舆情引导等工作。
13.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和各学校要加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大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14.公开招生信息。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流程、时间节点、咨询方式、举报受理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招生”。
15.做好均衡分班。严格控制“大校额”“大班额”,均衡安排学生,均衡配置师资,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
六、严肃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16.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要制定详细具体、切实可行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招生入学平稳有序进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和招生秩序。
17.落实纪律要求。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学学籍转接。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18.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招生入学监督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督导。对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属民办学校的,依法依规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违规违纪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软件等不正当手段影响电脑随机录取结果的,严肃追究学校、县区教体局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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