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分布在省内农村牧区的被征地农牧民由此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享受政府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把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项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农牧、公安、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根据《通知》,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个人缴费标准为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一次性缴纳15年。2013年以后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在征地报批时,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由申请用地者按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