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上述第5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7.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1)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2)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其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一、查账征收。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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